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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通告

2023-01-04 22:30     来源:八桂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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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及时、从严惩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劣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用于防治新冠病毒感染的药品和新冠病毒疫苗等,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立案侦办。

二、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防护物资、病毒检测产品违法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特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病毒检测产品等医用器材,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办。

三、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防疫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商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办。

四、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治防护用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治防护用品,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办。

五、严厉打击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违法犯罪行为

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立案侦办。

六、严厉打击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买卖防疫药品、防护用品的事实实施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办。

七、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

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涉疫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利用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谣滋事、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立案侦办。

八、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传播,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立案侦办。

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和药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全区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和药监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有关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并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管、药监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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