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原则。
第二条 公开主体
(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六)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范围
(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渠道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新媒体;
(四)政务服务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五)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公开栏等。
第五条 公开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自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监督保障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向有关机关提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处理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其他
(一)行政机关对新出台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深入解读,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
(二)凡出台涉及重点领域改革,重大规划计划,推进产业振兴、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提振城乡消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加快重大开放平台建设,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应当进行深入解读,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应同步发布。
(三)行政机关应当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